■ 觀察家
  如果當地政府不承認當年是他們抱走的嬰兒,那就是拐賣嬰兒的犯罪。這事不應該久拖不決。如果安新縣警方繼續不作為,既不立案,又不進行DNA排查,河北省公安廳、全國打拐辦有必要積極介入督辦。
  1995年,河北省保定市安新縣圈頭鄉農民劉老根、夏鳳各夫婦的第3個孩子降生,因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,鄉政府領導就派當時在鄉派出所當臨時工的夏金成,勸他們將孩子送人;之後出生才11天的女兒,被人強行抱走,至今下落不明。
  12月24日,鄉政府全盤拒絕了他們提出的159萬餘元的索賠要求,理由是“不能證實18年前抱走嬰兒是鄉政府所為,且已超過法定追溯期限”。
  這看似有“法律依據”,實則經不起推敲:如果當地政府不承認當年是他們抱走的嬰兒,那就不是政府行為,而是拐賣嬰兒的犯罪,應依法由警方立案偵查。2009年公安部就明令,一旦發現兒童失蹤必須立案。
  此外,按規定,公安機關對失蹤兒童的父母,應當及時採集血樣進行檢驗,通過全國DNA數據庫,為查獲犯罪,幫助被拐賣的兒童及時回歸家庭提供科學依據。安新縣警方有沒有依職權對劉老根夫婦進行DNA取樣,並納入全國數據庫?到底還想不想讓他們家庭團圓,彌補當年的過錯?
  其實,劉老根夫婦的司法維權路徑不止索賠這一條,但似乎都走進了死循環。2012年保定市政府做出行政覆議,責令安新縣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,告知被抱走嬰兒的下落。但今年1月,安新縣政府卻以“不掌握相關信息為由”,讓他們去問鄉政府。如今鄉政府稱“已過追溯時限”;而警方又拖著一直不予立案……
  今年,中央提出對信訪工作實施“訴訪分離”,將涉法涉訴案件納入司法渠道,以糾正“信訪不信法”的問題。改革方向無疑是正確的,但應註意“細節里的魔鬼”。需看到現行的訴訟救濟制度的局限性,特別是行政訴訟法的本來定位是糾正“責任政府”的行政違法,但個別基層政府的“歷史欠賬”,早就溢出了普通“行政違法”範疇。
  比如對超生農民實施牽牛拆房,甚至強行抱走嬰兒的行為,本身就是涉嫌嚴重的刑事犯罪。傳統訴訟法中的訴訟時效等限制,是針對普通行政違法救濟的。事實上,1995年劉老根夫婦被搶走嬰兒時,其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,遑論及時起訴?夏鳳各稱:“抱走孩子前一天,鄉裡就來人把劉老根抓去打了一頓;之後大半年,我們只要去問孩子的事,他們就打。”如此情況下,還要讓村民依《行政訴訟法》及時起訴,那是不現實的,也是機械司法對善良公民的戲弄,對公權出籠傷人的獻媚。
  如果鄉政府再以“法治”的名義,以“超過時效”的理由,不積極彌補當年過失,那是對法律的兩重嘲諷,形成德國著名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所說的“合乎法律的非法性”。
  這件事不應該久拖不決。如果安新縣警方繼續不作為,既不立案,又不進行DNA排查,那麼劉老根夫婦還可以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。同時,面對這種明顯的怠政行為,河北省公安廳、全國打拐辦有必要積極介入督辦,安新縣不能一錯再錯。
  □徐明軒(法律工作者)
  相關報道見A18版  (原標題:嬰兒失蹤18年:非政府行為就應刑事立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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